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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7号
【颁布时间】 2003-05-20
【实施时间】 2003-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7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72091500、72091600、72091700、7209180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72112900、72119000。2002年11月29日,调查机关公告确认被调查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7209180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进口冷轧板卷。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一)俄罗斯
  
  1.俄罗斯Severstal股份公司(JSC SEVERSTAL,RUSSIA):9%
  
  2.俄罗斯新利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JSC NOVOLIPETSK IRON & STEEL CORPORATION (NI & SCO),RUSSIA):29%
  
  3.俄罗斯玛格尼特哥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MAGNITOGORSK IORN & STEEL WORKS,RUSSIA):29%
  
  4.其它俄罗斯公司:29%
  
  (二)韩国
  
  1.株式会社POSCO(POSCO,SOUTH KOREA):10%
  
  2.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UNION STEEL MFG. CO., LTD,SOUTH KOREA):9%
  
  3.东部制钢株式会社(DONGBU STEEL,SOUTH KOREA):14%
  
  4.韩国现代HYSCO株式会社(HYUNDAI HYSCO,SOUTH KOREA):12%
  
  5.其它韩国公司:40%
  
  (三)乌克兰
  
  1.乌克兰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ZAPORIZHSTAL IRON & STEEL WORKS (“ZAPORIZHSTAL”JSC),UKRAINE):16%
  
  2.乌克兰马里乌波尔伊里奇钢铁公司(ILICH IRON & STEEL WORKS, MARIUPOL,UKRAINE):12%
  
  3.其它乌克兰公司:22%
  
  (四)哈萨克斯坦
  
  1.哈萨克斯坦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ISPAT KARMET OJSC, KAZAKHSTAN):21%
  
  2.其它哈萨克斯坦公司:48%
  
  (五)台湾地区
  
  1.台湾高兴昌钢铁股份有限公司(KAO HSING CHANG IRON & STEEL CORPORATION,TAIWAN):20%
  
  2.台湾盛余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U CO., LTD,TAIWAN):14%
  
  3.台湾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TON YI INDUSTRIAL CORPORATION,TAIWAN):8%
  
  4.台湾尚兴钢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G SHING STEEL INDUSTRIAL CO. LTD,TAIWAN):29%
  
  5.台湾烨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YIEH LOONG ENTERPRISE CO. LTD,TAIWAN):14%
  
  6.台湾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EEL CORP.,TAIWAN):28%
  
  7.其它台湾公司:55%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鉴于本案涉及的被调查产品特殊市场情况,因此商务部决定暂缓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本反倾销案的调查将继续进行,直至做出最终裁定。
  
  四、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已经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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