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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出口核查检验 第十五条 毛坯钻石出境前,申报人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注册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毛坯钻石申报单》(附件4),声明所申报的出口毛坯钻石为非冲突钻石、目的国为成员国,并保证出口毛坯钻石储存在防损容器中运输,同时提供合同、发票及价值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毛坯钻石合法性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在指定地点及申报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毛坯钻石原产地的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对毛坯钻石的克拉重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对申报金额进行核定。在确认申报人所申报的内容正确无误后,对符合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要求的毛坯钻石及其包装容器进行封识,加施原产地注册标记,并签发《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后,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相关信息发送至进口国。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收到进口国政府主管机构发出的进口毛坯钻石确认书后,应当将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毛坯钻石申报单》、《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副本以及合同、发票等有关资料一并归档。档案保存期为3年。 第五章 统计管理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要求,对毛坯钻石进出口贸易相关数据进行统计管理,建立统计数据库。统计数据包括:HS编码、原产国(地)和来源国(地)、贸易国别、进出口企业、克拉重量(数量)、金额、签证份数、证书编号、确认证书份数等。统计信息保存期为3年。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及时交换数据,统一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申报人要保存完整的贸易证单,同时对有关贸易数据进行统计,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名称、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克拉重量(数量)和金额等。贸易证单和统计数据保存期为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过境毛坯钻石,检验检疫机构在申报人确保毛坯钻石密封包装容器未开封和未受损情况下,可以不予核查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贸易,便于监管,有关钻石交易机构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未如实申报毛坯钻石的原产国(地)和来源国(地)的,伪造、涂改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等有关证单的,违反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有关规定、从事冲突钻石进出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与本规定有关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术语定义见附件5。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注册登记申请表 ┌────┬─────────┐ │注册号││ ├────┼─────────┤ │注册日期│200年月日 │ ├────┴─────────┤ │(检验检疫机构盖章)│ └──────────────┘ (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 注册登记 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郑重声明 本企业了解本注册登记表内已填的全部内容,所有内容及呈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并保证做到: 一、严格按照《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所经营的毛坯钻石进行管理。 二、随时准备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如有违反上述保证,本单位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接受惩处。 ┌──────┬────────────────────────────────┐ │申报人│(中文)│ │├────────────────────────────────┤ ││(英文)│ ├──────┼────────────────────────────────┤ │地址││ ├──────┼───────┬──────┬─────────────────┤ │邮编││E—MAIL邮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