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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3-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接上页]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当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若有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试验数据。
  
  第十七条 起草人或者起草单位收到意见后进行综合分析,列出意见内容和处置结果,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等有关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阅。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报审稿的审查工作。
  
  对于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为保证其编写质量,以会议审定为主;内容较单一、分歧较少的可进行函审。具体审定形式由技术委员会决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或函审前1个月,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有关附件提交审定者。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取得一致同意。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若有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应将其意见记录在案。
  
  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赞成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必须有“审定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审定意见需经与会代表通过;函审必须附每位函审人员的函审意见(格式见附件5)及主审人汇总的审定意见,其内容包括对规程的评价及主要修改意见(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后,形成报批稿。报批稿和规定的有关上报材料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当在“编写说明”中说明。报送文件包括:
  
  (一)报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公文1份(格式见附件7);
  
  (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2份,软盘1份;
  
  (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表(格式见附件8)﹑编写说明、
  
  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审定意见书、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各1份。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报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审查部进行审核。
  
  第四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审批格式见附件8)﹑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代号为“JJG”。
  
  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送出版社出版。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有疑点和错误时,出版单位应当及时与有关技术委员会联系;如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起草人不得自行更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内容。
  
  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其译文由负责制定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起草人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格式见附件9),经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以文件形式(格式见附件10)并附“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2份,报规程审批单位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及法制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相关的技术委员会适时提出复审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应有原起草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经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认继续有效;
  
  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重版时,在其封面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号下写“××××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对需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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