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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修订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已不须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 负责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复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复审结束后应当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属于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范围,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8月5日颁发的《关于<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暂行规定》即行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