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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四)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聘用期满考核程序可与年度考核程序一致。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该年度考核: (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员;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人员; (三)被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 (四)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 (六)提前离岗的人员; (七)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八)擅自离职的人员; (九)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人员; (十)考核年度内,已到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除组织批准留任外),及未聘人员可不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对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被停职检查或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六)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考核时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七)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参照行政处分规定办理;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应与卫生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紧密挂钩,通过考核加强聘后管理,真正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要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左右,不超过15%。 第十九条 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平时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分配、奖励,以及聘用、续聘、解聘和辞退的主要依据。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连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或聘用期满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签聘用合同的资格。 2、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意见。 3、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意见。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首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批评教育,不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2、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处理意见。 3、政府人事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处理意见。 (三)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实行诫勉制度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诫勉期满,依据所定的等次办理。诫勉期限为三至六个月。诫勉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较差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单位评选、表彰先进和惩诫工作紧密结合。考核结果的使用,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明确具体的细则。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考核实施细则要符合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方法和程序、考核结果使用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二条 成立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由本单位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的核查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