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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人发[2002]32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成立科室考核小组,由科室领导、资深专业技术人员、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在科室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科室人员按要求进行考核,并接受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要将考核结果和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卫生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考核依照公务员考核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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