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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 邮寄送达,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日期与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海洋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海洋行政处罚的案件: (一)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以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 (二)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 (三)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四)对个人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