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
  
  邮寄送达,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日期与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海洋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海洋行政处罚的案件:
  
  (一)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以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
  
  (二)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
  
  (三)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四)对个人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