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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160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国通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式样,并负责监制。
  
  2.《认定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3.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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