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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构驻华代表│期,原批文中有关有效期的规定不再有效。┃ ┃│处展期核准│┃ ┠───┼─────┼──────────────────────────────┨ ┃6 │境内证券公│所有境内证券公司均可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下简称B股)经纪业 ┃ ┃│司的外资股│务,该项业务不再规定有限期。同时,不再颁发单项B股经纪业务资 ┃ ┃│业务资格证│格许可证。所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及比照综合类管┃ ┃│书核准│理的证券公司均可从事B股承销业务,其中,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 ┃ ┃││公司均可从事B股的主承销业务。该项业务不再规定有限期。同时, ┃ ┃││不再颁发单项B股承销(主承销)业务资格许可证。原有《经营证券 ┃br / br / ┃││业务许可证》无此业务类型的证券公司可以自行到我会换领新的《经┃br / br / ┃││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部门办理有┃ ┃││关事宜。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7 │境内证券公│取消,具体衔接办法见第6项。 ┃ ┃│司的外资股│┃ ┃│业务资格初│┃ ┃│审│┃ ┠───┼─────┼──────────────────────────────┨ ┃8 │境内证券公│取消,具体衔接办法见第6项。 ┃ ┃│司的外资股│┃ ┃│业务资格展│┃ ┃│期核准│┃ ┠───┼─────┼──────────────────────────────┨ ┃9 │境内证券公│取消,具体衔接办法见第6项。 ┃ ┃│司的外资股│┃ ┃│业务资格展│┃ ┃│期初审│┃ ┠───┼─────┼──────────────────────────────┨ ┃10│境外证券公│今后中国证监会在核准境外证券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时不再设定有效┃ ┃│司的外资股│期,原批文及许可证中有关有效期的规定不再有效。┃ ┃│业务资格展│┃ ┃│期审批│┃ ┠───┼─────┼──────────────────────────────┨ ┃11│证券公司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所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及比照综合类管理的证券公┃ ┃│票承销业务│司均可从事此项业务。该项业务不再规定有效期,同时不再颁发单项┃ ┃│资格证书核│A股承销业务资格许可证。 ┃ ┃│准│┃ ┠───┼─────┼──────────────────────────────┨ ┃12│证券公司股│取消,具体衔接办法见第11项。┃ ┃│票承销业务│┃ ┃│资格初审│┃ ┠───┼─────┼──────────────────────────────┨ ┃13│证券公司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所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及比照综合类管理的证券公┃ ┃│营业务资格│司均可从事此项业务。┃ ┃│证书核准│┃ ┠───┼─────┼──────────────────────────────┨ ┃14│证券公司股│由证券公司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住所地中国证┃ ┃│票主承销业│监会的派出机构。证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应自收到证券公司抄报的┃ ┃│务资格初审│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文件的意见书面报┃ ┃││告中国证监会,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中国┃ ┃││证监会就有关申请事项直接对提出申请的证券公司发文,同时抄送证┃ ┃││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 ┃15│证券公司主│今后中国证监会在授予证券公司从事主承销业务资格时不再规定有效┃ ┃│承销业务资│期,原批文及许可证中有关有效期的规定不再有效。┃ ┃│格展期核准│┃ ┠───┼─────┼──────────────────────────────┨ ┃16│证券公司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所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及比照综合类管理的证券公┃ ┃│券投资咨询│司均可从事此项业务。不再颁发单项业务资格许可证书。原《经营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