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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发[2002]9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业务资格核│券业务许可证》中无此业务类型的证券公司可到我会换领新的《经营┃br /  br /  ┃│准│证券业务许可证》。┃
  
  ┠───┼─────┼──────────────────────────────┨
  
  ┃17│证券公司营│由受让方证券公司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住所地┃
  
  ┃│业部转让、│和有关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自收到┃
  
  ┃│互换初审│证券公司抄报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文┃
  
  ┃││件的意见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
  
  ┃││为无异议。中国证监会就有关申请事项直接对提出申请的证券公司发┃
  
  ┃││文,同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
  
  ┠───┼─────┼──────────────────────────────┨
  
  ┃18│证券公司承│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所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及比照综合类管理的证券公┃
  
  ┃│销企业债券│司均可从事此项业务;其中,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均可从事企┃
  
  ┃│核准│业债券的主承销业务。┃
  
  ┠───┼─────┼──────────────────────────────┨
  
  ┃19│证券公司承│取消,具体衔接办法见第18项。┃
  
  ┃│销企业债券│┃
  
  ┃│初审│┃
  
  ┠───┼─────┼──────────────────────────────┨
  
  ┃20│证券投资咨│今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此类事项的申请,仅核准有关机构的证券投┃
  
  ┃│询机构设立│资咨询业务资格,并颁发《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许可证》。拟申请┃
  
  ┃│审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其从业人员须先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
  
  ┃││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
  
  ┠───┼─────┼──────────────────────────────┨
  
  ┃21│证券投资咨│今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此类事项的申请,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凭变更┃
  
  ┃│询机构迁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到中国证监会换领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br /  br /  ┃│审批│格许可证》。┃
  
  ┠───┼─────┼──────────────────────────────┨
  
  ┃22│证券投资咨│取消,具体衔接办法见第20项。┃
  
  ┃│询机构设立│┃
  
  ┃│初审│┃
  
  ┠───┼─────┼──────────────────────────────┨
  
  ┃23│证券投资咨│取消,具体衔接办法见第21项。┃
  
  ┃│询机构迁址│┃
  
  ┃│初审│┃
  
  ┠───┼─────┼──────────────────────────────┨
  
  ┃24│专业证券投│今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此类事项的申请,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凭变更┃
  
  ┃│资咨询机构│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到中国证监会换领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br /  br /  ┃│名称、营业│格许可证》。┃
  
  ┃│场所变更审│┃
  
  ┃│批│┃
  
  ┠───┼─────┼──────────────────────────────┨
  
  ┃25│专业证券投│今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此类事项的申请,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凭变更┃
  
  ┃│资咨询机构│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到中国证监会换领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br /  br /  ┃│注册资本、│格许可证》。┃
  
  ┃│出资人、出│┃
  
  ┃│资比例变更│┃
  
  ┃│审批│┃
  
  ┠───┼─────┼──────────────────────────────┨
  
  ┃26│专业证券投│今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此类事项的申请。┃
  
  ┃│资咨询机构│┃
  
  ┃│业务范围、│┃
  
  ┃│业务内容、│┃
  
  ┃│业务方式变│┃
  
  ┃│更审批│┃
  
  ┠───┼─────┼──────────────────────────────┨
  
  ┃27│境外中资证│今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此类事项的申请。┃
  
  ┃│券类机构外│┃
  
  ┃│派人员审批│┃
  
  ┠───┼─────┼──────────────────────────────┨
  
  ┃28│证券公司高│由派出机构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br /  br /  ┃│级管理人员│通知》(证监机构字[2002]312号)转发至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 ┃
  
  ┃│任职资格初│严格按照规定准备申请文件,并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同┃
  
  ┃│审│时抄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自收到证券公司抄报┃
  
  ┃││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文件的意见书┃
  
  ┃││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
  
  ┃││议。由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或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拟任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谈话,并对谈话对象做出谈话评定(谈话地点┃
  
  ┃││为中国证监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就有关申请事项┃
  
  ┃││直接对提出申请的证券公司发文,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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