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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规范项目评估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及科学合理性的审查和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评估的基础。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是项目立项前的法定程序。经评估确定可行的项目,才能取得立项资格。招标投标不能代替项目评估。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负责组织管理。需要组织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委托农业综合开发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据实评估,按理论证,做到客观、公正、科学。 第六条 凡属国家立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和科技示范项目,对部门项目和其他专项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权限 第七条 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的项目包括: 1、土地治理项目:新增开发区(县、市)项目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 2、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科技示范项目:含高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现代化示范项目; 4、其他项目。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和有关法规明确应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的项目外,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级农发负责组织评估。省级农发办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地(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 第九条 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的项目,省级农发办在申报项目时,应附送专家的初步论证意见。 第十条 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并组织实施,同一项目不得逐级进行评估。 第三章 评估方法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主要采取专家组评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其中部分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专家组评议是指聘用不同专业专家,共同对项目进行评议,形成专家组评议意见。专家组评议实行组长领导专家负责制。 现场答辩是指对专家组评议存在疑问和争议的项目,组织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共同参加的现场问答。实地考察是指对专家组评议认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经济基本可行或存在某些疑问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核实。 第四章 评估专家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从农发办的专家库中挑选确定。专家必须具有高度负责和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保证项目评估的客观、公正。承担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不能参与本项目的评估工作。专家聘用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家组人员组成要结构合理,应由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应占专家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根据项目评估的权限,以文件形式。向评审机构下发委托评估通知书或出具委托评估函。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根据评估项目的需要,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 第十七条 专家评议。每位专家对评估项目相关的专业部分进行独立审阅,写出个人意见并签名,每个专业确保有2名相同专业专家阅评。 第十八条 专家组评议。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专家组对评估项目进行集体评议,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九条 现场答辩。主持现场答辩的专家组,由参加评估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农发办和评审机构的人员可旁听答辩,进行现场咨询。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专家组根据项目评议情况和现场答辩情况,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