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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基础航空摄影(以下简称航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航摄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摄经费是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基础测绘任务核定的专门用于实施航摄、遥感影像资料购置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航摄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航摄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航摄经费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航摄经费(其中的管理费除外)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航摄项目按照国家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对航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航摄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确定航摄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2.确定航摄经费总预算; 3.审批航摄经费具体项目预算; 4.按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和要求拨付航摄经费; 5.监督、检查航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国家测绘局 1.编制航摄经费项目预算; 2.组织航摄项目的政府采购; 3.负责航摄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 4.监督、检查航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编报航摄经费年度决算。 第三章 航摄项目库的设立 第五条 航摄项目库是指由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设立的对申请航摄经费预算的航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和国家测绘局设立的项目库。 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制订航摄项目申报文本、航摄项目支出预算报表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标准。 第七条 列入航摄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第四章 航摄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符合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分区定期更新原则;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九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较大的项目,需要重新填写“项目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应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航摄需求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测绘局发布的航摄整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向国家测绘局申报航摄项目; (二)国家测绘局对申报的航摄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国家测绘局航摄项目库。 (三)国家测绘局对进入航摄项目库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后统一汇总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章 航摄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航摄项目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申报的项目是否属于航摄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国家测绘局申报的航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国家测绘局后,排序纳入财政部的项目库。 第十三条 对于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六章 航摄项目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航摄项目的排序,安排航摄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国家测绘局的年度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航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航摄项目的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航摄经费(管理费除外)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拨付方式。 第十七条 航摄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国家测绘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航摄项目招投标节余资金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继续用于航摄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