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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2003年度课题申报、评审办法


  为了做好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2003年度课题的申报、评审工作,现根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题申报
  
  第一条 凡文化艺术工作者,文化艺术科研人员和热心于文艺科研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根据《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2003年度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所提出的选题范围,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申报课题。
  
  第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科教处(或艺术科研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作为申报受理单位,具体负责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科教处(或艺术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划内单位人员的课题申报;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负责受理在京单位人员的课题申报和所有申报材料的分类整理工作。
  
  第三条 自2002年12月24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请,截止日期为2003年3月24日,受理期限为三个月。受理期间,在京单位申请者可向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地方单位申请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科教处(或艺术科研管理部门)索购《课题指南》、《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历年立项课题汇编》及本办法,每套收工本费20元(汇款时请在汇款单上写明所在地区邮政编码),由受理单位开具收据,并留作有关受理工作经费。
  
  以上申报材料均同时在文化部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发布,需要者也可直接从网上查询、下载。文化部网址:http:// www.mcprc.gov.cn;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址:http://www.npopss-cn.gov.cn,上网后请点击“单列学科”栏目。
  
  第四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并按一式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寄交课题申报受理部门。迟于规定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寄出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本次评审。
  
  申请人在报送申请书的同时,须通过邮局汇寄(或面交)评审补偿费(含计算机录入费)150元,由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作为委托受理单位具体负责办理收费、登记及开具收据等事宜。凡只寄申请书而未交评审费的,一律不予评审。
  
  第五条 申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者,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国家课题。
  
  4.重点课题和年度课题的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申请重点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同专业研究课题的负责人。
  
  5.申请青年基金课题者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含39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6.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必须注明一位负责人,负责人对该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其所在单位给予信誉保证;申请书必须由该负责人签名报出。
  
  7.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8.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已完成者,应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附于《评审书》中。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课题管理及信誉保证。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上一年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按时完成低于70%的,上报申请课题数不得超过其上一次申报课题总数的70%,按时完成率低于60%的本年度不得申报。
  
  第八条 地方单位和人员的课题申请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科教处(或艺术科研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寄送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进行分类整理。
  
  第二章 课题种类
  
  第九条 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课题:
  
  1.国家重点课题;
  
  2.国家年度课题;
  
  3.国家青年基金课题;
  
  4.国家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条 由文化部资助的课题(课题负责人为文化部系统人员,课题组可适当吸收非文化部系统人员参加):
  
  1.文化部重点课题;
  
  2.文化部青年专项课题;
  
  3.文化部自筹经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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