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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资源[2002]55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7
【实施时间】 2002-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一产业指标:亩均灌溉用水量、主要农作物用水定额、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节水灌溉工程率等。
  
  ——第二产业指标: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污水处理率及回用率等。
  
  ——第三产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指标: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居民饮用水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供水管网漏失率、节水器具普及率、用水装表计量率、城市生态系统建设用水效率等。
  
  指标值根据试点地区情况研究制定,总体高于《全国节水规划纲要》的要求。第一产业在保证当地经济发展前提下,实现用水量逐年下降,新增用水需求通过节水解决;第二产业的用水增长率要明显低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第三产业用水量要在居民用水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逐步向国际先进节水水平靠拢。
  
  各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考核验收办法根据以上制定,并写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
  
  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是综合性社会示范项目,为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必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各流域机构应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对本流域内的试点工作给予指导。
  
  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须精心组织,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和各项节水措施的全面落实。
  
  试点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试点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以地方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执行中央和地方有关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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