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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法监发[2002]311号
【颁布时间】 2002-12-17
【实施时间】 2002-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第二次督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和2002年6月6日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由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查组于2003年1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现将《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第二次督查方案》(附件1)和《用人单位专项整治验收标准》(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对照《用人单位专项整治验收标准》,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为做好国家检查验收的有关准备工作,请各地将第二次督查方案所附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政府部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政府部门)》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献仁刘春梅
  
  联系电话:010-68792508 、68792474
  
  传真:010-68792456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督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分组另行通知
  
  附:
  
  
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第二次督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2002年6月6日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29号)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认真落实朱镕基总理和李岚清副总理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批示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职业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和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完成,按照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在专项整治总结阶段,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依法行政,加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度,强化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具体职责和任务,检查、指导全国专项整治工作的进行,指导各地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专项整治工作前两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专项整治工作文件及实施方案;
  
  3、培训班总结(或可反映培训班情况的文字材料);
  
  4、工作简报、通知、通讯以及科普文章等材料;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企业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
  
  7、专项整治各部门分工及任务落实情况。
  
  (二)专项整治工作第三阶段的进展情况:
  
  1、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文书或可证明的文字材料);
  
  2、对前两阶段查出的问题整改治理情况;
  
  3、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
  
  4、职业性健康检查情况。
  
  (三)专项整治工作中典型治理经验总结汇报。
  
  (四)抽查企业:
  
  1、现场核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真实性、准确性;
  
  2、现场核实专项整治检查表。
  
  三、方法
  
  (一)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汇报。重点汇报辖区内重点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第三阶段集中整治工作情况。
  
  (二)查阅资料。主要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文书、记录、相关文件及图像文字等材料。
  
  (三)检查现场。重点抽查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胶粘剂的企业(如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地区。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原则,进行现场取证和现场检测。抽检5个企业。
  
  (四)督查期间,督查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五)填写督查汇总表(见附表1、附表2、附表3)。
  
  四、时间安排
  
  2003年1月上旬,督查组分赴各地督查,原则上每省、区、市3—5天,1月底汇报、总结。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督查组要以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为依据,从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完成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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