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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转赠机构应按赠款协议规定和有关规定严格监督执行机构的项目实施进度。对于确需调整关账日期的项目,转赠机构应至少提前6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赠款资金如有节余或需调整支付类别,应由转赠机构向财政部提出节余资金的使用方案或调整支付类别方案,报经财政部商赠款提供方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转赠机构应及时将赠款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转赠机构应按照赠款提供方的审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准备相关会计资料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七条 转赠机构应严格按照《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转赠机构负责审批项目的概 (预)算,检查监督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情况。根据赠款协议要求向赠款提供方报送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完成审计工作后,由转赠机构将审计报告提交财政部和赠款提供方。 第五章 项目完工 第三十条 项目完工后,转赠机构应督促执行机构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项目的清产核资和工程交付使用的核算、验收。对赠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赠款项目关账后,转赠机构应在3个月之内组织验收,编制完工报告,总结项目执行完成情况,分析是否达到项目预定目标,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完工报告应及时报送财政部和赠款提供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2: 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政府赠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所指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其他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转赠机构对其管理的赠款项目以赠款项目为会计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完成,并向财政部报送。 第九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 第十条 转赠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 第十一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 │编号│科目名称│编号│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二、负债类│ ├──────┼────────┼──────┼─────────┤ │101 │现金│201 │应付款项│ ├──────┼────────┼──────┼─────────┤ │102 │银行存款│202 │预收款项│ ├──────┼────────┼──────┼─────────┤ │103 │应收款项││三、净资产类│ ├──────┼────────┼──────┼─────────┤ │││301 │专用资金│ ├──────┼────────┼──────┼─────────┤ │││302 │结余│ ├──────┼────────┼──────┼─────────┤ ││五、支出类││四、收入类│ ├──────┼────────┼──────┼─────────┤ │501 │拨出赠款│401 │拨入赠款│ ├──────┼────────┼──────┼─────────┤ │502 │拨出配套资金│402 │拨入配套资金│ ├──────┼────────┼──────┼─────────┤ │503 │其他支出│403 │利息收入│ └──────┴────────┴──────┴─────────┘ 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转赠机构设置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