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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7日)废止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反补贴条例提出的反补贴调查申请及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反补贴产业损害的调查与裁决。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五条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是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发生。 实质阻碍是对国内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 第六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补贴的性质及对贸易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三)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这些因素和指标包括: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者设备利用率等方面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筹资或投资能力实际或潜在的消极影响等; (五)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出口能力、生产能力及库存情况; (六)对于农产品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还应当考虑进口产品是否给政府支持计划增加了负担; (七)其他因素。 第七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补贴的性质及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及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的抑制、压低及抑制、压低的可能性; (四)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生产者及相关联的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未来可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 (五)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库存、原产国(地区)库存、生产者及相关联的生产者库存的变化趋势; (六)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造成影响的可能性; (七)补贴进口产品在第三国(地区)市场进行补贴的后果; (八)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第八条 在确定补贴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内产业的建立和筹建情况; (二)国内需求的增长情况及影响; (三)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的后续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趋势; (五)其他因素。 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依据确实的证据,对各项指标和因素进行全面和客观的综合考虑,并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如国内需求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国内外生产商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其相互竞争情况、其他国家(地区)相关产品进口情况、技术发展情况、国内产业出口状况、国内产业生产率、不可抗力因素等归因于补贴。 第十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十一条 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用途、生产设备和制造工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价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