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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委、局),部直属一级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6号),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农财发[2002]19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以下简称“财政项目支出”)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项目支出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业部行政司局和部属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的农业项目支出。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财政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按预算方式分,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既包括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建议,又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还包括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建议,但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主要包括: 1、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2、专项业务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 3、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4、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 5、大型会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召开的“一类会议”和经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等项目。 6、其他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二)其他类项目,主要包括:用于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内容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项目管理、支付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 第五条 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农业部部属单位、中央部(委、办)有关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农业部申报项目。 第七条 农业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务部门负责当地中央农业财政项目支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第九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的原则。财务司统筹提出项目库建设的原则和要求,统一组织项目库建设。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财务司负责管理项目库,综合业务司局和专业司局(以下简称有关业务司局)经财务司同意后可建立和管理行业财政项目支出项目库。 (三)合理排序的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滚动开放的原则。项目库实行开放管理,每年都可以增加新的项目。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第十条 财务司根据农业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编制农业财政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有关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按要求分别组织农业财政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财务司组织有关专家对提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入库和排序建议报主管财务的部长审定。 第十二条 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非项目库中项目需经主管财务的部长同意后方可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一旦确立,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