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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公路发[2002]59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推动营运客车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行为,为客运线路审批、客运企业资质评定和核定运价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业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国产和进口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车生产企业自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凡产品已列入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公告的企业,对现销售及拟投放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客车,均可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
  
  进口客车的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商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
  
  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交通部负责国产或进口高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时,应同时抄报交通部并抄送全国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该省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应当予以认可,不得重复进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第七条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核发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对照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高级和中级客车的等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设施设备进行核验,并要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年度复核。
  
  第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作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具体从事以下工作:
  
  1、接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受理国产或进口高级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申请、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交通部;
  
  2、接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邀请,派专家参加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中级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
  
  第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依据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一2002)进行。
  
  第十条 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高级客车的,应向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产品质量保证书;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中级客车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收到客车生产企业的高级客车评级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高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车生产企业。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应当在报经交通部同意后,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根据核实情况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报交通部,交通部核准同意后,每隔4个月拟文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高级客车初评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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