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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公路发[2002]59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接上页]

  第十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组织的现场查看和实测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专家组组成人员除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专家外,还应包括客车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专家。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本行政区域内客车生产企业的中级客车评级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中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车生产企业。初审合格的,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于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结果符合中级客车技术要求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隔4个月拟文以《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形式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中级客车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 中级客车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5人。
  
  专家组成人员应当包括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专家1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各2人。
  
  第十八条 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应当按照部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及《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公布后的车型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由于用户要求变更配置导致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经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可以降低至相邻等级投放道路运输市场。
  
  对于质量投诉多,年销售量小(高级客车低于30辆,中级客车低于80辆)以及车辆机械原因造成事故多的客车车型,交通部应当在全国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进行年度复核,对营运客车车内服务装备是否改动、是否有效及所贴统一标识是否与其等级相符进行核查,对于运输企业擅自变更配置或改装导致客车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将其降低至相邻等级,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第二十一条 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在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在5年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客车生产厂家对高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复核;对中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有关部门收到客车生产厂家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一:
客车评定等级申请表(座)
  
  
┌────┬─────────┬──────┬──────┬────────┬─────┐
  
  │企业名称│(章)│申报等级││申报自编号││
  
  ├──┬─┴────┬───┬┴──────┼──────┼────────┼─────┤
  
  ││客车型号││外廓尺寸mm││最大总质量kg││
  
  │├──────┼───┼───────┼──┬──┬┴──┬──┬──┼─────┤
  
  ││底盘型号││发动机位置│前││中││后││
  
  │客车├──────┴┬─┬┴┬─┬─┬──┼──┴──┼───┴──┴──┼─────┤
  
  │参数│发动机类型│汽││柴││型号││最大功率kw││
  
  │├───────┴─┼─┴─┴─┼──┴─────┼─────────┴─────┤
  
  ││最高车速km/h││车内通道││
  
  ││││宽度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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