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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接上页]

  对于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对文件化程序的更改,用人单位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4.5.3记录和记录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职业安全健康记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职业安全健康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询,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并记录其保存期限。
  
  记录应以与体系和用人单位相适应的方式保存,用来证明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5.4审核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
  
  ①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计划的安排,包括本规范的要求;
  
  ②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②有效地满足用人单位的方针和目标。
  
  (2)评审以前审核的结果;
  
  (3)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的信息。
  
  用人单位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用人单位活动的风险评价结果和以前审核的结果。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方法和审核人员的能力要求,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审核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4.6管理评审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到必需的信息,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管理评审应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交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方针、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其他要素可能密要进行的修改。
  
  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并将有关结果向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要素的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通报,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
  
  
20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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