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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制定严格的核对办法,建立严密的核算程序,确保账务正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务核算,是根据所发生的业务事项按账户登记分户明细账和按会计科目生成总账的过程。 手工记账以记账凭证分别登记分户账,编制科目日结单,再按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基本账簿主要包括: 流水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 分户账:按照账户连续记载各项交易的明细记录。 总账: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发生额分别记载,并结出余额的账簿。 辅助账簿主要包括: 登记簿:为了对某些业务备忘、控制和管理而分户设置的辅助性账簿账卡。 余额表:反映每日营业终了分户账最后余额的表式。 辅助账簿由银行自行选择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账务核对包括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折)和内外账务核对。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账务核对全部相符后,应在有关账、簿、卡上签章。 第二十六条 银行应至少按月核对同业往来账务及系统内往来账务,至少按季与开户单位核对账务。对账相符的应由核对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确认,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银行计算机账务核算系统应具有操作权限控制、监督功能和故障应急处理及数据恢复措施。 六、记账规则 第二十八条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于营业日当日结账。 第三十条 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记账,并经过复核。记账、复核人员和会计主管应根据本行权限管理的规定,在已记载的账页上确认。 第三十一条 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可采用外币分账制或外币统账制,银行只能选择其一。 第三十二条 已经记账的账务数据发生差错需要更改时,应填制冲正凭证办理更正。错账冲正影响计息的,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并对积数进行相应调整。 错账冲正及调整计息积数应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办理。 七、计息规则 第三十三条 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息方法结计利息。 第三十四条 银行于结息日结计利息,所计利息应入结息日次日账。 第三十五条 银行采用积数计息法的,应按实际天数结计利息。计算公式是: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累计数 第三十六条 年利率换算为日利率的关系是: 日利率(0/10000)=年利率(%)÷360 第三十七条 定期存款(或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或归还),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归还)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下同)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 节假日后支取存款,按过期支取存款计算利息。 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归还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未归还贷款,从该日起按逾期贷款计算利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度决算 第三十八条 银行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办理年度决算,通过年度决算报表对银行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总结反映。 第三十九条 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决算日,如遇节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四十条 年度决算前银行应清理各项临时和过渡性资金,清查各项财产,全面检查、核对内外账务,核实财务收支。 第四十一条 全年账务处理结束后,编制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年终决算时,外币记账的业务应折算为人民币,编制汇总的人民币决算表。原币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种货币基准汇率的,直接采用基准汇率折成人民币,无人民币对该种货币基准汇率的,通过其对美元的汇率套算折成人民币。 九、会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会计报告是反映银行资金营运、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准确。银行机构负责人应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或说明。 第四十四条 银行会计报表主要包括: 1.资产负债表,根据当期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的余额及有关账户余额归并后编制。 2.利润表,根据损益科目分户账结转前的余额编制。 3.利润分配表,由法人机构按年编制。 4.现金流量表,根据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有关项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分析编制。 5.业务状况报告表,根据总账各科目上期末余额及本期累计发生额和本期末余额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