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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药监注[2002]43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4.申请人不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由具备上述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于2003年5月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该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抽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办法》的要求审批。逾期未报送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予以退回。
  
  五、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剂型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申请人不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中不具备相应剂型生产范围的,可以增加具备上述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于2003年5月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该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抽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办法》的要求审批。逾期未报送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予以退回。
  
  六、药品标准试行期于2002年12月1日前届满,尚未向国家药典委员会申请转正的,必须在2003年2月1前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转正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药品标准试行期于2002年12月1日后届满的,办理转正手续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原批准为试生产的药品,仍按原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转正手续。
  
  七、《办法》中关于新药申请涉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如化学原料药的来源及申请新药时3批样品的制备等,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规划执行。但是,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制备的样品,不得上市销售。
  
  八、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再注册时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参加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再注册时间从换发之日起计算。
  
  进口药品应当按照《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新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九、自2002年12月1日起,取消原仿制药品的拟仿制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受理的拟仿制申请不再审批。申请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要求,直接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
  
  十、2002年12月1日以后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补充申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全部结束以前,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十一、生物、微生物、免疫学及核酸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申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生物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之前,其注册分类及技术要求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要求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二、申请辅料及换发注册证,在新的规定颁布之前暂按原规定办理,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及《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十三、关于原新药保护期的过渡问题,另行通知。
  
  请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依法行政,确保执法工作到位。同时要注意收集《办法》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情况反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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