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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为做好金融企业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情况,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服务,我们在2001年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年度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结合新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修改制定了《2002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现将编制工作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报告格式,适用于境内所有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以及集体所有制等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填报基本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全行所辖汇总数据填报本套报表,并以省级(或二级)分行(分公司)为单位分户录入“省级(或二级)分行(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及其封面信息。 三、各类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2002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要在全面做好资金清理、财产盘点、核对账务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基础上,按照2002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2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和合法,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 四、各类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数据审核、分别汇总上报。 五、有境外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的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境内部分填报《2002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附件一);其境外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填报《2002年度会计报表〔境外金融类〕》(附件三),并由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2002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格式编制境内、外合并报表。 六、企业集团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汇总本套报表时,应以合并会计报表数据编制本套报表,同时附报所属企业分户数据。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依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件规定要求。 七、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附属非金融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经济实体,应分别编制、汇总和上报企业类、建设单位决算类等报表。 八、金融类报表录入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境外金融类报表录入的金额单位为“美元”,记账外币折美元时以2002年12月31日当地银行公布的本位币对美元折算汇率计算,美元折人民币时以2002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 九、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认真组织做好《2002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上报工作。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各国有银行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2003年4月20日前将汇总报表、数据软盘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分别报统计评价司、金融司各一份)。各地区于2003年4月20日前应将所辖金融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数据软盘在审核、整理无误的基础上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上报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本部门、本地区汇总(或合并)的金融类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金融企业主要指标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两份,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和分户数据)一式两份。有境外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还需报境内金融类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及数据软盘一式两份,境外金融类会计报表(以“千美元”为金额单位)及数据软盘一式两份。 (二)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各国有银行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各级金融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的要求,做好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各项工作,并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客观因素的专项说明及相关凭证材料,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