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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监会令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现发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是指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投资者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或者持股数量虽未发生变化,但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投资者控制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三条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有关持股变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 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第十条 一致行动人自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之日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公司的全部股票,临时保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期间,应当将其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三章 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报告书)。
  
  前款义务人在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做出公告。
  
  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负责统一编制持股变动报告书,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持股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持股变动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住所;
  
  (二)上市公司名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股份的变动情况;
  
  (四)持股变动方式;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就该上市公司股份所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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