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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国家林业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局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党和国家财经纪律、廉政规定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办理调任、辞职、免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或者先审计后任用的原则,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审计对象,并向审计部门提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六条 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为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局审计中心负责,或由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其他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内审人员进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有权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认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决定。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拒绝、阻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警告;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对外投资决策与收益情况; (六)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八)所在单位有无隐匿收入、挤占成本(费用),截留利润、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规问题; (九)领导干部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十)局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审计事项,应当列入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权审查、清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