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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审发[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劳动工资等资料、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纪要、重大投资决策方案、重要经济合同、与经济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经济监督部门的审计报告或者检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以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权延伸审计所属经济实体单位或者查看经济实体单位的财务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权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局人事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审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根据局人事部门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结合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制订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5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应当确定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具体承担审计工作。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交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
  
  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本人任期内的职责范围,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任期经营(收支)情况,经营方针及重大经营决策实施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职工收入及福利情况,对外投资及多种经营情况,存在的经济问题和遗留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对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采取书面、座谈、询问等形式,就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须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工作底稿起草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审计部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意见回复审计组。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研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机构人员及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任职年限等;
  
  (二)主要经济指标和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任期内收入、成本(支出)、损益(收支结余)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情况及任期内的管理、变动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应负的责任以及有关处理、处罚和改进的建议;
  
  (五)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审计报告,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向主管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任用和奖励、处罚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并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审计、组织人事、计财、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听取审计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局直属单位对下属单位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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