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峡坝区碍断航期通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坝区水域碍断航期通航管理,保障船舶通过三峡坝区水域和客货翻坝转运安全、有序,保障三峡工程水上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三峡坝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三峡坝区水域是指长江干线莲沱至庙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1.5千米至62.5千米)水域。
  
  三峡坝区碍断航期从三峡工程导流明渠(以下称明渠)垫底加糙施工开始至三峡永久船闸通航为止。
  
  第四条 本办法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通航设施
  
  第五条 三峡坝区不同时段的船舶过坝通道如下:
  
  (一)2002年10月6日至31日,明渠垫底加糙施工,明渠实行控制通航,三峡临时船闸(以下称临时船闸)通航;
  
  (二)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4月9日,明渠截流施工、停止通航,临时船闸单独运行,船舶过坝由临时船闸通过,必要时辅以翻坝转运;
  
  (三)2003年4月10日开始,临时船闸封堵,船船过坝通道全部封闭,三峡坝区水域实施翻坝转运。
  
  第六条 临时船闸单独运行前,三峡坝区水域设以下锚地:
  
  (一)庙河危险品锚地: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0千米(左岸);锚区水域面积10万平方米,设40米钢质防爆锚趸1艘;(二)沙湾锚地: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6.0千米(右岸),锚区水域面积20万平方米,设40米钢质锚趸1艘;
  
  (三)杨泗庙锚地: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0.0千米(右岸),设40米钢质锚趸1艘;
  
  (四)伍厢庙锚地: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0.5千米(左岸),锚区水域面积20万平方米,设40米钢质锚趸1艘;
  
  (五)下隔流堤锚地: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1.5千米(明渠左岸),设40米钢质锚趸1艘;
  
  (六)乐天溪锚地: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千米(左岸),锚区水域面积16万平方米;
  
  (七)青鱼背锚地: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0千米(右岸),锚区水域面积10万平方米,设40米钢质锚趸1艘。
  
  临时船闸单独运行及翻坝转运期间,前款所涉锚地中乐天溪锚地改为过坝船舶待闸水域,另增设两个锚泊区:
  
  (一)三峡坝上锚泊区:长江杨泗庙至白洞子(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0.0千米至51.0千米,右岸)水域,锚区水域面积15万平方米;
  
  (二)三峡坝下锚泊区:长江游家沱至杜家嘴(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0千米至36.9千米,左岸)水域,锚区水域面积40万平方米。
  
  第七条 三峡坝区坝上水域助航标志的配布在临时船闸单独运行前及临时船闸封堵至三峡永久船闸通航前均保持不变,视水情变化可作局部调整。
  
  临时船闸单独运行期间,撤除明渠航线(代石——野背)助航标志及临时船闸下引航道口门区左右通航标,视情况在花园石至下隔流堤头增设1至2座红色浮标;铺盖石白色过河岸标改设为白色侧面岸标,高桅口红色过河浮标改设为红色侧面浮标;铺盖石——唤鱼石北岸一侧增设白色侧面标2座;撤除高家溪、茅坪信号台。
  
  花园石至西陵长江大桥右岸水域各码头应重新设置进出港专用航道。具体设置办法由码头管理单位申请长江三峡航道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航行、停泊
  
  第八条 在三峡坝区航行、锚泊的船舶应听从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总调度室(以下称总调)的统一调度指挥。
  
  过闸船舶应于每日10∶00时前向总调申报当日18∶00时至次日18∶00时的过闸计划,并于每日16∶00时后向申报点询问计划安排情况或领取过闸通知单。
  
  过闸的下行船舶向总调茅坪登记站申报计划。
  
  过闸的上行船舶向总调乐天溪登记站或黄柏河锚地申报计划。
  
  总调应根据锚地、锚泊区的种类、容量等,制定船舶分区、分类指泊方案。
  
  第九条 明渠单向控制通航期间,茅坪、高家溪信号台同时揭示通行控制信号,船舶航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下行通过明渠的船舶应在杨泗庙以上水域提前与茅坪信号台联系,经许可后方可下驶通过;
  
  (二)上行通过明渠的船舶应在西陵长江大桥以下水域提前与高家溪信号台联系,经许可后方可上驶通过;
  
  (三)船舶在明渠内航行应加强了望,注意与施工船舶会让;
  
  (四)施工船舶应按章显示信号,在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驶、掉头。
  
  第十条 临时船闸单独运行期间,过闸船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行过闸船舶由狮子脑过河至丁头镇后,沿左岸上驶经乐天溪进入临时船闸下引航道;
  
  (二)在引航道内,船舶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行驶,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