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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


  从2002年10月到2005年底,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机电项目)。
  
  一、任务目标
  
  根据企业急需,在部分工业较为集中的城市和机电类职业比重较高的行业、企业,大力开展机电类现代制造技术高技能人才培训,力争到2005年,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明显增加,在技术工人中所占比重提高3-5个百分点,其中中青年高级技工的比重达到30%左右。
  
  二、重点实施范围
  
  (一)重点城市:北京、天津、太原、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济南、广州、深圳、洛阳、郑州、武汉、湘潭、株洲、柳州、重庆、成都、贵阳、西安、兰州、银川、乌鲁木齐等30个城市为部里的重点联系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确定各自的重点联系城市。
  
  (二)重点行业组织和企业集团: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等10家企业集团。
  
  (三)重点职业领域:数控机床操作人员,模具量具制造人员,特种焊接人员,机电一体化维修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机械加工和装配生产线岗位、工种中多技能复合型技工。
  
  三、主要内容
  
  (一)选择100家企业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依托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和效益较好、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建立培训基地。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各确定2家、机械工业联合会确定10家、每个重点企业集团各确定3家,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公布。企业结合实际及长远发展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实施以下培训项目:
  
  1.面向本企业职工,实施岗位适应性培训、转岗培训、师傅带徒培训、技能提高培训等,组织岗位技能竞赛和练兵比武,表彰奖励技术能手。
  
  2.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委托培训和订单培训。
  
  3.面向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校企联合培训,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承担实习或见习任务。
  
  4.面向社会,继续办好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二)选择100家学校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依托机电类高级技工学校和相关专业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较强的工科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建立培训基地。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各确定2家,每个重点行业、企业集团各确定2家,部分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18家,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公布。由学校制定后备机电高级技工培养计划,实施以下培训项目:
  
  1.面向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级技术工人,开展高级技工学制教育。
  
  2.面向社会上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企业高级工,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3.面向高等教育毕(结)业生中尚未就业的人员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培养具备较高文化层次的高技能人才。
  
  4.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培养后备技工。
  
  5.面向企业在职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市场求职人员及社会其他人员,开展技能训练和职业资格培训。
  
  (三)选择3家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项目)资源开发中心”。依托北京工贸技师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上海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建立资源开发中心,开展基础研发工作。
  
  1.跟踪了解新技术、新技能的推广、应用情况;
  
  2.开发培训课程,开展示范性培训;
  
  3.组织培训方法研究,承担教材开发和骨干师资培训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国现代制造技术应用软件培训课程”远程培训。依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上海职业培训指导中心,陆续开展数控工艺、数控加工仿真系统开发、数控机床加工等领域的远程培训项目,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加工(CAD/CAM)等现代制造技术。
  
  (五)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企业或学校基地完成重点职业的培训任务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企业或职业学校鉴定试点模式,组织实施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合格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大技师考评力度,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和企业集团每年组织1次技师资格考评。加强劳动监察,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每年至少组织1次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劳动监察,对违反规定的进行纠正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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