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车险条款费率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现将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保监办认真执行,各保险公司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参阅。 附件: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 一、审批程序 (一)初审:监管部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登记收到日期,并对产品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二)答辩: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介绍产品概况、基本思路,并针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三)修改:监管部门根据保险公司的答辩情况提出产品修改意见; (四)复审:监管部门对修改后的产品进行第二次审核,提出复审意见; (五)问卷:监管部门邀请部分销售单位、业内专家学者、法律专家就条款的通俗性、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方面对产品提出疑问,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答; 注:如有必要,(二)至(五)程序可多次重复。 (六)确认:保险公司确认已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完成了全部修改,负责人在审核意见确认书上签字; (七)评议:通过讨论、形成对产品的最终审核意见上报; (八)批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保监会做出的批复同时抄送各保监办。 二、条款审批核心内容 (一)申报单位 保险公司制定、修改车险条款(基本险和附加险),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应由总公司统一报保监会审批。 (二)材料审核 1.申请函。 (1)正式公文。 (2)下列情况应在申请函中说明: ①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应注明原保险公司名称; ②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或要求。 (3)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发文申请。 2.车险条款制定或修改说明(可行性报告)。 (1)制定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市场分析; ②风险分析。 (2)修改说明: ①修改前后内容对比; ②每一项修改的原因。 (3)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可以不提交可行性报告。 3.法律责任书。 (1)法律责任书应由保监会核准的法律责任人签署; (2)法律责任人由总公司指定,负责对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从合法合规性角度进行审查; (3)保险公司指定、更换法律责任人,应根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的要求报保监会核准;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无须指定法律责任人。 4.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关于条款解释,保监会不对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解释进行审核,也不负责解释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保险公司负责对其制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示的内容不得以公司内部条款解释为由约束被保险人。 (三)内容审核 1.完整性。 车险基本险条款,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保险标的。 ①车辆本身; ②车辆派生的经济利益; ③损害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作为责任免除的风险通常是:道德风险、损失巨大并且无法计算的风险项目。 (3)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①损失险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来确定; ②车辆损失保险不是定值保险。 (4)保险责任起讫期。 (5)保险费。 保险费交纳方式与保险合同有效性之间的关系是否清晰。 (6)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7)赔偿处理。 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对应不同的赔偿处理方式。不得以条款约定为由缩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二年索赔时效。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①仲裁; ②诉讼。 (9)诉讼管辖权。 2.准确性。 (1)申请函的内容与条款文本的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2)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3)文字内容是否通俗易懂,便于被保险人理解,特别避免出现因文字表述不清而导致缩小保险责任、扩大被保险人义务的情况出现。 ①文义解释原则; ②意思解释原则; ③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3.合法合理性。 (1)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依据有:《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颁布)、《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条例》(尚未颁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监管部门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