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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设部公告第60号
【颁布时间】 2002-09-16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接上页]

  ┃平均值│143 │145 │92│142 │196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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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表2中各列数据反映了不同用水设施和条件的三种类型,以及不同时期、最近一年整体居民、典型户居民的用水状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既反映了历史情况又反映了当前的实际状况。
  
  (2)其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调查情况
  
  为使标准值的确定既能符合居民生活用水的实际水平,又能清楚反映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关系。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成员查阅了许多国内外有关居民生活用水的资料。从调查资料情况看,欧洲国家用水水平和我国的现状情况基本一致;台北、香港用水消耗与多数沿海和南部经济发达城市水平相当;美国多数城市用水消耗水平比较高,反映了宽裕的用水水平。如几个国家有代表性的城市用水状况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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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典型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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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别│城市名│居民生活用水量(L/人·d) │资料┃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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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北│188 │1997┃
  
  ┠─────┼───────┼─────────────────┼──┨
  
  ┃│香港│213 │1996┃
  
  ┠─────┼───────┼─────────────────┼──┨
  
  ┃日本│东京│190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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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柏林│117 │1999┃
  
  ┠─────┼───────┼─────────────────┼──┨
  
  ┃│法兰克福│171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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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洛杉矶│308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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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城│341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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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据《城镇供水》杂志2001年第二期有关文章介绍,欧洲15个国家平均家庭生活其中包含住宅区小商业用水的水平是1980年154L/人·d;1991年161L/人·d;平均年递增0.41%。我国的居民用水水平高于比利时和西班牙,基本与芬兰、德国和匈牙利持平,略低于法国、英国和挪威,低于瑞士、奥地利、意大利、瑞典、卢森堡、荷兰、丹麦。
  
  (3)居民生活用水跟踪写实和用水推算情况
  
  为进一步掌握居民不同用水设施、居住条件的用水情况,编制组组织了有关人员对一些用水器具、洗浴频率、用水内容进行了跟踪写实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用水量推算,以此对统计调查的数据作进一步的印证分析。调查情况见表4。
  
  ┏━━━━━━━━━━━━━━━━━━━━━━━━━━━━━━━━━━━━━━┓
  
  ┃表4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调查统计表 (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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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拘谨型│(%) │节约型│(%) │一般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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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厕│30│34.8│35│32.1│4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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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淋浴│21.8│25.3│32.4│29.7│39.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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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衣│7.23│8.4 │8.55│7.8 │9.3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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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用│21.38 │24.80 │25│23│29.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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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1.8 │2.1 │2 │1.8 │3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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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浇花│2 │2.3 │3 │2.8 │8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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