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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科[2002]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9-06
【实施时间】 2002-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首都规划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了《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附件: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推广应用新技术,是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落后技术的限制、禁止使用(以下简称限用、禁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部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第五条 建设部限用、禁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禁止其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第六条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发布采取《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和《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三种方式。
  
  前款三种发布方式的内容,适用于全国或所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 建设部通过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和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科技发展试点城市、企业技术中心及技术市场等形式,推动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
  
  第八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
  
  第九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建设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严格执行限用和禁用落后技术规定,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积极鼓励和扶持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与落后技术的限用和禁用工作。
  
  第二章 重点实施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根据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创新的要求,围绕国家建设事业的工作重点,选择有先进、成熟技术支撑并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发布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引导建设行业有重点地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部征集有关单位的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实施技术领域,以建设部公告形式每五年发布一次。发布期内可根据需要进行局部调整。
  
  第三章 技术公告
  
  第十三条 技术公告根据重点实施技术领域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和发布。
  
  第十四条 建设部向有关单位征集技术公告建议案,组织专家论证,经审定后,以建设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 技术公告发布以下内容:推广应用或限用、禁用技术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
  
  第十六条 对技术公告公布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公告应用禁用或限用落后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 推广项目
  
  第十七条 推广项目根据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求编制,按年度以建设部文件发布并颁发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 推广项目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其中,产品类科技成果发布其应用技术或生产技术。
  
  第十九条 推广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重点实施技术领域、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2、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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