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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5号》(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我国于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为《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简称《曼谷协定》)成员,这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贸易协定。为使我国出口至韩国、斯里兰卡的《曼谷协定》项下的特定产品,享受韩国、斯里兰卡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将韩国、斯里兰卡《曼谷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关税减让表予以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曼谷协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有关《曼谷协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韩国原产地规则 2.韩国减让清单 3.斯里兰卡原产地规则 4.斯里兰卡减让清单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附件1 韩国原产地规则 1、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标准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应为以下生产、加工或制造国: 1.1货物的完全生产国; 1.2若货物在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生产、加工或制造,则为完成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2、货物的完全原产国 完全在原产国生产的货物定义如下: -在该国领土提取的矿产品和在该国收获或采集的农业或蔬菜产品; -在该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及其制品; -在该国通过狩猎或捕捞获得的产品; -该国船只通过海洋捕捞获得的产品以及从海洋获得的其他产品; -在该国制造或加工中产生的碎料和废料; -完全由以上产品在该国或该国船只上制造或加工的货物。 3、实质性改变 3.1实质性改变是指通过在该国的制造或加工由原材料生产出归类于不同税目(H.S.六位数编码)的货物。 3.2不符合3.1规定,只完成以下加工的国家不视为原产国: -运输或仓储时为保存货物所必需的加工; -准备出售货物所必需的修理如包装或贴商标; -货物的简单分类、分割、分离或清洗; -重新包装及简单装配; -不改变货物原产属性而与其他货物的混合; -动物的屠宰。 4、原产资格的特殊情况 4.1电影的原产国应为制片国。 4.2机器、设备、仪器或车辆的配件、零件及与其一起使用的工具,如果与机器、设备、仪器或车辆一起进口并通常一起出售,且种类和数量与正常设备相符,其原产国应为机器、设备、仪器或车辆的原产国。 4.3包装材料的原产国应视为与其包装的货物原产国相同,除非税则方案要求将其单独归类,在此情况下,其原产国应与货物分开确定。 5、直运规则 只有在货物由原产国直接运入韩国、不经过任何其他国家的情况下,才须确定货物的原产国。但在下列情况,如果该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非原产国转运或暂存且除以下活动外确无其他活动,则该货物应视为直接运入韩国: -货物因地理或运输原因只是通过一非原产国,在该国转运或暂存; -货物出口至一非原产国在贸易展销会或展览会或其他类似活动中展出,其后运入韩国。 附件2 韩国减让清单 (2002年1月1日生效) ┌──┬──────┬───────────────────┬────────┬────────┐ │序号│ 品目号 │ 品名 │ 惠国税率 % │曼谷协定税率 %│ ├──┼──────┼───────────────────┼────────┼────────┤ │*1 │0302.33.0000│ 鱼(金枪鱼属或鲣鱼) │20│15│ ├──┼──────┼───────────────────┼────────┼────────┤ │*2 │ 0302.34│ 大眼金枪鱼(学名:Thunnus obesus) │20│15│ ├──┼──────┼───────────────────┼────────┼────────┤ │*3 │ 0302.39│ 其它 │20│15│ ├──┼──────┼───────────────────┼────────┼────────┤ │*4 │0303.21.0000│ 南乳鱼科 │10│8 │ ├──┼──────┼───────────────────┼────────┼────────┤ │*5 │0305.59.1000│ 鱼翅 │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