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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对非实体性机构采取由人事司和各业务主管司局双重管理的模式。 人事司负责对非实体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进行审核,并酌情报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负责非实体性机构的年度审查工作。 业务主管的司局负责对非实体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提出初步意见;决定或推荐非实体性机构的负责人;非实体性机构成立后,负责对该机构的日常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人事司对非实体性机构进行年度审查。 第十四条 根据卫生工作内容和职能的变化,属于下列情况的非实体性机构,有关业务主管司局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一)机构调整或职能调整后可以由部机关司局、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担的,应尽量交给有关司局、事业单位或社团,机构名称撤销。 (二)职能重复、交叉或业务相近的机构应予以合并或撤销。 (三)为某项工作任务设立,在任务完成或已被停止时,应及时提出予以撤销。 (四)不能有效地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长期业务量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的要予以撤销、合并或改组。 (五)不与有关业务司局保持工作联系,不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的非实体性机构,应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非实体性机构应积极完成卫生部委托的各项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六条 非实体性机构应在卫生部委托或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未经委托或授权,不得擅自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非实体性机构不得开办实体,未经卫生部批准,不得擅自成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对非实体性机构实行年度审查制度。非实体性机构应于每年4月31日前向卫生部有关业务司局报送下列年度审查材料: (一)《卫生部非实体性机构年度审查表》。 (二)上年度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 有关司局应在《卫生部非实体性机构年度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卫生部人事司备案。 第十九条 年度审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审查材料的非实体性机构,有关业务司局应提出撤销、变更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对设立的挂靠机构应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督,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要定期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价,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应撤销挂靠关系。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所属机构变动情况将通过媒体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