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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01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每一个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会同卫生厅(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论证确定,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并被国家计委、卫生部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范围包括省级和部分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四条 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用房以及部分基本设备的采购。
  
  1、业务用房原则上依照业务用房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安排建设。
  
  2、基本设备只安排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品目和规格要求由国家计委和卫生部确定。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由省计委、卫生厅组织进行。
  
  三、项目前期准备及文件
  
  第五条 凡纳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提供。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装备要符合以下要求:
  
  1、选址应选择交通便利的区域并远离污染源;
  
  2、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
  
  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
  
  4、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应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
  
  5、通讯、给排水、供暖、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6、应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7、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8、应配备开展工作必须的基本设备;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审批。
  
  第十条 文件内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1、项目背景;2、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3、建设条件及地址;4、建设规模及方案;5、项目设备配置及水、电、气供应等外部配套条件;6、环境保护及卫生安全措施;7、项目组织管理;8、项目实施进度;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10、综合效益分析;11、结论。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1、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报告;2、方案设计说明;3、方案设计图纸(装订规格:A3 或A4纸型);4、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文件;5、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书。
  
  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包括: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报告;2、初步设计说明;3、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初步设计图纸(装订规格:A3或A4纸型);4、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市政、消防、环保、卫生、人防等部门确认件;5、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汇总表、编制说明及概算书;6、建设项目具体负责人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经审批的工程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项目招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选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标底,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评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计划、卫生和建设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可依法取消中标资格。
  
  五、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八条 应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六、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阶段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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