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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01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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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评定。
  
  七、工程投资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卫生厅(局)要和项目建设单位一起,认真做好地方和单位配套资金的筹集工作,保证配套资金按计划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 要认真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程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施工等阶段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10%的建设项目,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出现其它未经报批的重大变更所引起的投资变化。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不可抗拒的因素增加投资超过建设项目预留动态投资引起的投资变化,可向原批准单位申请调整投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八、工程进度
  
  第二十八条 认真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工程进度计划,保证建设项目的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九、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取得地方工程管理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方可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要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工程进度、生产安全等负责并严格监督。
  
  十、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需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建设委员会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卫生厅(局)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全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卫生厅(局)需向国家计委、卫生部提交总结报告。
  
  十一、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一年正式运行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四条 后评估工作由国家计委、卫生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需提交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报告。
  
  十二、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不合理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卫生厅(局)要定期对疾控机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国家计委、卫生部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以确保建成一批符合标准、高质量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卫生部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 月日起执行,至项目结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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