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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药监安[2002]199号
【颁布时间】 2002-05-28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时间│ 药 品│ 规 格│ 数 量│ 处方人 │ 发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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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特殊││
  
  │记事││
  
  └──┴───────────────────────────┘
  
  重要提示:办理此卡时已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您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使用说明:
  
  1、本卡只供非住院患者使用;
  
  2、本卡有效期为两个月。到期需继续使用,应携带患者户口簿、身份证,到原发卡机构更换新卡。连续使用麻醉药品6个月后,换卡时请出具医疗机构复诊证明;
  
  3、使用注射剂或贴剂者,再次取药时须交回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
  
  4、本卡经发卡单位加盖公章后方有效。本卡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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