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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农委(办):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好中央确定的各项政策。 一、切实把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深刻领会和准确掌握《通知》的精神,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土地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租赁农户承包地,切实纠正土地流转中违背农民意愿,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认识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不能不顾经济发展水平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强制推行;要认识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不能用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扩大土地规模经营和搞农业产业化;要认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与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关系,始终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出发点,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剥夺农民的承包经营自主权。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的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提高执行中央政策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后续完善工作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是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关键,也是土地流转的前提。目前,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延包政策不落实的问题,影响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要按照《通知》要求和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后续完善工作。尚未开展延包的,应加强督导,尽快组织好延包;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农户的,要落实到户;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争取年底前完成到户工作,并切实加强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管理;对搞“两田制”的,应切实纠正,并将地块确权到户,明确30年不变;对于多留的机动地,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要抓紧清理地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与《通知》要求不相符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正或废止;对承包期内收回农户承包地抵顶欠款,擅自提高承包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等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正确把握土地流转的原则 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坚持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进行。 依法,就是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人,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不得进行买卖。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户的基本权利,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严禁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严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法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流转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土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自愿,就是农户承包地是否流转应由农户自主决定。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也不得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