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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经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8
【实施时间】 200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有偿,就是农户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是指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土地流转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各级农业部门必须牢牢把握,切实遵循。
  
  四、正确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
  
  要规范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土地流转形式,明确承包关系。农户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经营,原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继续有效,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农户将承包土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或者为方便耕作或其它需要对承包地块进行互换,变更原承包经营合同或地块的,要办理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或重订手续。要慎重对待并从严掌握土地租赁和土地入股。不管采取哪种土地流转形式,都要严格执行中央政策。
  
  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要明确流转形式、流转的土地(包括坐落、面积、质量、用途等)、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当事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土地流转合同格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当年季节性委托代耕形式的土地流转可不签订流转合同,但应通知发包方。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期间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接受农户委托后,要依法代理,不得超越农户授权,损害农民利益。
  
  在土地流转中,乡镇政府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法律、政策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村级组织主要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不得不经农户委托授权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更不准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代扣代缴税费和乱收费。
  
  工商企业或单位投资开发农业,有利于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优良品种,开拓市场,促进农业的发展。但工商企业或单位随意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隐患很多,要按《通知》的要求规范境内外工商企业和单位租赁农户承包地,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要鼓励各类工商企业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工商企业、科研单位等社会力量在农业的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利用等方面投资开发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单位,在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应当尽量与乡镇农业示范场或国有农场结合,利用其设施和土地,也可以小范围向农户租赁承包地。外商在我国租赁农户承包地,必须是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其它企业或单位不准租赁经营农户承包地。已经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要进行清理和加以规范。
  
  流转土地的利用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的规定,切实加强农用地管理,防止借土地流转之名非法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要加强机动地、“四荒”等的租赁、招标管理,防止暗箱操作,维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
  
  要高度重视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深入学习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各项政策,加强对《通知》精神的宣传,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要加强土地流转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要开展农户承包地流转情况的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的形式、面积、期限、参与流转的主体、流转收益的确定及分配、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合同的签订等情况,特别要注意了解和掌握企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外商租赁经营农户承包地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的意见和建议。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通知》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加以规范。
  
  要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指导流转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重新订立。在办理土地流转合同备案时,应及时审核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对违背农民意愿或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问题要依法纠正。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研究探索和逐步建立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登记制度。要逐步健全农业承包合同的立卷、归档、调阅等管理制度,搞好档案管理。
  
  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纠纷的调处、仲裁制度,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依法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贯彻执行《通知》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并向我部反映。
  
  
农业部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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