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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粮食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上报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三、采价点及采价品种的确定与更换 (一)采价点的确定及更换 本报告制度规定一种粮食在各定点(县)市只设一个采价点,因此,采价点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能反映当地的价格水平。采价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和提高监测品种的上报率,如遇采价点监测的品种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可另选档次、价格与原采价点相近的新采价点采价,并将所选采价点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二)采价品种等级的确定与更换 采价品种按附件一《主要粮食价格监测代表品目录》执行。在监测品目录中已明确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等级填报,不得更换。规定的等级确实没有的,可将其它等级按等级差率(价)折算为规定等级填报。 四、采价日期及报告日期 本报告制度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采集价格。如遇节假日,可顺延采价、上报。36个大中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为采价日当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为采价日次日。 五、考核评比 为了保证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各地做好粮食价格监测工作,对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将进行定期考核评比和通报,并进行必要的批评与表彰。 六、加强对粮食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 粮食价格监测是《价格法》赋予价格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和逐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工作,是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粮食价格宏观调控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价格监测工作,加强领导,不断提高粮食价格监测工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