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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技术标准试点工作以市场为导向,以先进技术为支撑,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技术标准的集成,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提高地方技术标准工作水平;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运行机制,促进技术标准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目标
  
  1.提高全社会标准意识,推动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
  
  2.推动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
  
  3.建设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带动性很强的技术标准试点单位,形成对全国技术标准工作的辐射促进;
  
  4.培养一批优秀人才,建立技术标准培训与服务网络体系。
  
  三、试点内容
  
  试点以集成综合为主,结合本地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和优势特色,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试点:
  
  1.地方技术标准战略与体系建设
  
  2.与本地特色产业或重大工程项目相结合的技术标准研制与实施
  
  3.本地技术标准支撑服务体系(如技术标准信息、咨询、检测、研究基地、网站等)建设与实施
  
  4.本地技术标准人才培训体系建设与实施
  
  5.重要技术标准(高新技术、安全、特色产业)实施保障体系建设
  
  6.引导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措施
  
  7.贸易技术性措施机制建设
  
  8.技术标准示范基地建设
  
  四、组织管理机构
  
  技术标准试点工作由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和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国家标准委)共同牵头组织,主要负责试点单位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有关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委托专项总体专家组负责。
  
  五、申报和审批
  
  申报条件
  
  技术标准试点单位原则上以地(市)级单位为试点单元,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需求明确、方案可行
  
  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明确技术标准试点建设的各项需求,制定符合本地经济发展需要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领导重视、保障有力
  
  申报地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有关领导亲自指导和协调试点工作,及时处理技术标准试点工作中的各类问题。有较完备的组织方案。能安排1:3以上的配套资金(相对国家财政拨款)用于支持技术标准试点相关工作的开展。
  
  对经科技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复的试点单位,建议将试点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由相关的主管领导协调和领导试点工作,并有相关部门的领导参加。试点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指定协调归口部门。归口部门在人员配置、办公条件和经费等方面应具备相应条件。
  
  3.基础较好,条件具备
  
  初步具备实施技术标准试点工作的基础条件,当地企业或相关单位对技术标准的需求迫切,积极性高,具有开展技术标准试点示范的较好基础。
  
  4.特色明显,示范性强
  
  对我国技术标准工作的推动,树立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技术标准研制的实施,具有典型意义,特色明显,示范作用突出。
  
  (二)申报程序
  
  1.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向科技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其申请应得到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认可。
  
  2.申报部门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技术标准试点工作申报书
  
  技术标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审批
  
  在收到各地申报材料后,科技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组织专项总体组和相关专家按照本指南的各项要求进行论证和评审,必要时总体组可进行实地考察。凡通过论证和评审的试点单位,由科技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审定后批准启动试点工作。
  
  六、考核与管理
  
  1.技术标准试点经批复后开始实施。实施1-2年后,科技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或验收,对考核或验收通过的单位,科技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正式认定为“技术标准试点示范单位”,并在相关工作上给予指导和支持。
  
  2.为加强试点工作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附件2:
  
  编号_________
  
  技术标准试点工作申报书
  
  试点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
  
  实施时间:
  
  科学技术部
  
  国家质检总局 制
  
  国家标准委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要求准确、如实填报。
  
  二、编号由科技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填写。
  
  三、“试点单位名称”应按试点主体填写。
  
  四、“申报单位”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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