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附件: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 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开展本次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专项整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 (二)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 (四)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通过整治,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制度; (二)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将其纳入规范化管理渠道,杜绝无证照生产、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和偷税漏税的行为; (四)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推广健康、清洁生产。 四、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1、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重点整治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 3、重点检查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整治重点 1、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依法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未依法纳税的,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4、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5、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 6、对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所需费用。对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以及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7、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5月):宣传动员阶段。要大力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的实施方案,落实整治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二阶段(6-8月):企业自查自纠阶段。要部署和督促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发[2002]9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查自纠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劳动者健康监护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整治要求。 第三阶段(9-11月):集中整治阶段。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对企业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第四阶段(12月-2003年1月):总结阶段。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汇总上报整治工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