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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法监发[2002]129号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7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组织领导
  
  (一)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国发[2002]9号文件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经贸(安全生产监管)、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二)成立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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