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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办发[2002]126号
【颁布时间】 2002-05-21
【实施时间】 200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原则设置会计事后监督机构,不搞“一刀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已实行会计核算管理“四集中”的地(市)中心支行可先设立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人员可在各分支行现有人员中调配或从下级行抽调组成。
  
  附: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检验。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条 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工作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
  
  (二)在全面复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四条 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人民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 会计事后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两种方式。
  
  集中监督是管辖行对辖属机构会计业务的监督,分散监督是各分支行对本行会计业务的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机构应采取集中监督方式;其他机构可实行集中监督,也可实行分散监督。
  
  第六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县级支行应配备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的事后监督人员。
  
  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应报上级行的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 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并督促事后监督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事后监督内容
  
  第八条 对会计凭证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使用是否正确,对转关系是否正常,资金来源、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二)印章、密押是否完备,使用是否正确。
  
  (三)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授权和审批手续是否合规。
  
  (四)资金汇划凭证及联行报单等是否真实有效。
  
  (五)需通过计算产生凭证金额的,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六)各类会计凭证(或清单)与核算系统录入数据是否一致。
  
  (七)凭证与附件是否完整、对应。
  
  (八)采用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进行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或清单)与原始凭证是否匹配核对一致。
  
  第九条 对会计账务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二)科目和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
  
  (三)总分账务核对是否相符。
  
  (四)账卡核对是否相符。
  
  (五)重要会计事项的审批、授权和处理是否合规。
  
  (六)有关科目的挂账及核销是否正常合理。
  
  (七)相关账务数据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第十条 对内外对账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与开户单位是否定期对账。
  
  (二)往来款项的转账是否及时;对账是否及时,未达账项是否正常合理。
  
  第十一条 对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包括:账表数据是否相符,各表间的相关数据能否勾稽一致,各会计期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二条 对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数据参数设置的改变是否正常。
  
  (二)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账务数据是否正确,变化是否正常。
  
  (四)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和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 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并与流水账清单进行勾对,逐项阅读计算机系统日志,检查日志记载是否正常,核对账表,以及审查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会计事后监督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应于每营业日上午,将上一营业日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实行集中监督且交通不便的,经管辖行批准,送达时间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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