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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锅[2002]120号
【颁布时间】 2002-05-16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五)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
  
  (六)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七)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游乐设施的年检、月检、日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运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运营的滑索,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年检除包括月检内容外,还应对重要部件检查、探伤抽查,必要时可对滑
  
  索进行载荷试验。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
  
  2. 制动系统及回收装置;
  
  3.滑索全线钢丝绳、绳索、锚固和乘座物:
  
  4. 基础情况;
  
  5.滑行小车受力部位是否有开裂、变形、磨损等异常;滑轮转动是否灵活,轮槽磨损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
  
  6.检查滑索沿线的植物生长情况,是否对滑行有妨碍。
  
  (三)每天在使用之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 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2.各易磨损件状况;
  
  3.乘座物和安全带等是否完好;
  
  4. 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
  
  5.刹车和其他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6.滑索设施的塔架和各受力部件是否有裂缝和腐蚀,各连接螺栓是否牢固可靠:
  
  7.在每日向乘客开放前,必须进行试滑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锈蚀、断丝等损伤情况,钢丝绳损伤的允许值应符合GB8408-2000中7.12表10的规定。在符合标准规范内,钢丝绳断头应插入绳股内,不得有外露断头。钢丝绳应按规定定期适量加油,但不应有滴落现象。钢丝绳最长使用不得超过4年。重要轴、销轴的磨损和锈蚀允许值应符合GB8408-2000中7.12表11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滑索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详细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等待区的乘客只有在准备滑行时,
  
  才准进入出发区。滑索的出发点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游客按规定的姿势穿好或坐上乘座物,并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待终点站发出可以放行信号,方可放行。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第二十八条 当遇到雨、雪、冰霜、雾及风速大于8m/s(4级)天气时,不得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同一条滑索上禁止两辆滑车同时滑行,停止运营时,滑车必须拆下或锁住,以免被擅自乘坐。
  
  第三十条 滑索终点站除有可靠的缓冲设施外,还应有经过训练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
  
  第三十一条 当滑行速度过低或其他原因,游客无法到终点时,应有相应的救援措施。
  
  第三十二条 乘座物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并按规定的使用次数或寿命报废,若因过度磨损发生开线或断线时应停止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技术要求中“滑索”是指乘客沿钢丝绳靠惯性滑行的游乐设施,亦称为“溜索”、“速降”、“飞人”等。
  
  第三十四条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技术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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