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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 (六)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七)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游乐设施的年检、月检、日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运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运营的滑索,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年检除包括月检内容外,还应对重要部件检查、探伤抽查,必要时可对滑 索进行载荷试验。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 2. 制动系统及回收装置; 3.滑索全线钢丝绳、绳索、锚固和乘座物: 4. 基础情况; 5.滑行小车受力部位是否有开裂、变形、磨损等异常;滑轮转动是否灵活,轮槽磨损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 6.检查滑索沿线的植物生长情况,是否对滑行有妨碍。 (三)每天在使用之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 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2.各易磨损件状况; 3.乘座物和安全带等是否完好; 4. 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 5.刹车和其他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6.滑索设施的塔架和各受力部件是否有裂缝和腐蚀,各连接螺栓是否牢固可靠: 7.在每日向乘客开放前,必须进行试滑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锈蚀、断丝等损伤情况,钢丝绳损伤的允许值应符合GB8408-2000中7.12表10的规定。在符合标准规范内,钢丝绳断头应插入绳股内,不得有外露断头。钢丝绳应按规定定期适量加油,但不应有滴落现象。钢丝绳最长使用不得超过4年。重要轴、销轴的磨损和锈蚀允许值应符合GB8408-2000中7.12表11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滑索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详细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等待区的乘客只有在准备滑行时, 才准进入出发区。滑索的出发点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游客按规定的姿势穿好或坐上乘座物,并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待终点站发出可以放行信号,方可放行。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第二十八条 当遇到雨、雪、冰霜、雾及风速大于8m/s(4级)天气时,不得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同一条滑索上禁止两辆滑车同时滑行,停止运营时,滑车必须拆下或锁住,以免被擅自乘坐。 第三十条 滑索终点站除有可靠的缓冲设施外,还应有经过训练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 第三十一条 当滑行速度过低或其他原因,游客无法到终点时,应有相应的救援措施。 第三十二条 乘座物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并按规定的使用次数或寿命报废,若因过度磨损发生开线或断线时应停止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技术要求中“滑索”是指乘客沿钢丝绳靠惯性滑行的游乐设施,亦称为“溜索”、“速降”、“飞人”等。 第三十四条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技术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