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纪委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纪检组、监察室:
  
  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基金安全完整,是劳动保障系统的重要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近两年,劳动保障部会同监察部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对四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许多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的纪检组、监察室积极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对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地区和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违规违章问题时有发生,挤占、挪用基金的问题也仍然存在,不仅危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了更好地发挥劳动保障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执法监察职能,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保险基金的规范化管理和合理有效使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纪检监察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中的主要任务
  
  劳动保障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要把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一是加强对业务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基金管理政策、规定的情况,对不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按规定专户储存、坐收坐支,不及时拨付、专款专用等违反基金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检查基金监督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日常监管情况,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违规操作,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认真调查处理。二是严肃查处基金管理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检查中发现、有关部门移交或群众投诉、举报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问题,要督促主管部门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及纪检监察对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和在基金管理使用中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要直接组织调查,不仅要查处有关责任人,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察,凡是整改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改进;对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处罚不力的,要督促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执法执纪,防止新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二、2002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具体安排
  
  2002年,劳动保障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对1998年以来本地区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一是要对案件进行分析。了解和掌握发生案件的数量、案件类型、发案的特点和规律,查找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开展监督检查和加强事前防范工作提供依据。二是要检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要检查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对量纪偏轻或查而不处的问题,要予以纠正,确保办案质量;对已经立案或尚未立案调查的案件,要督促有关部门集中力量抓紧查结,凡是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二是要督促整改。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发生案件的原因,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2.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今年,劳动保障部有关司(局)正在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专项检查。重点是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督促有关部门纠正和整改,对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组织归位,构成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3.积极参加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组织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税费减免等方面扶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这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措施。劳动保障部已发出紧急通知,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对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巩固“两个确保”、企业减员和关闭企业职工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特别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促进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