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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的通知》(国办函[2002]13号)精神和我部的司局调整情况,《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了局部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抗[2001]147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修订) 为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做好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并在必要时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3号)要求,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本预案。 一、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开始工作,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 1.大陆地区有严重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 2.大陆地区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3.北京及其周边地区有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 4.北京及其周边地区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分管副部长 副指挥长:办公厅主任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司长(抗震办公室主任) 成员:综合财务司司长 城建司司长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 城乡规划司司长 外事司司长 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局局长 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信息中心主任 建设报社总编辑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抗震办公室副主任)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京;指挥部成员未在京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办公厅。办公厅主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抗震办公室主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办公厅综合处和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共同组成。 (二)职责范围及分工 正副指挥长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召集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指示,部署建设部地震应急工作及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参加国务院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指挥部成员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 建设部有关职能司、局和单位的职责如下: 1、办公厅 (1)负责保持与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 (2)负责安排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 (3)根据建设部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司局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部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4)审查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 (5)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6)负责应急状态下建设部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抗震办公室 (1)负责派人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小组的工作,协助办公厅完成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联络工作; (2)了解地震灾情,草拟报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地震灾情信息(不包含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 (3)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建设部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4)根据建设部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抗震指导小组赴临震区或灾区指导当地的工程抗震工作; (5)负责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震害考察小组赴地震灾区进行工程震害调查; (6)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抗震鉴定、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以及临震加固设计、施工和危房拆除、临时建筑搭建等工作; (7)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调查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