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抗[2002]112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8)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综合财务司
  
  (l)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地震损失、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灾区住宅房屋和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不包含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4、城建司
  
  (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城建系统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情况。
  
  5、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1)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等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住宅房屋的震害情况。
  
  6、城乡规划司
  
  (1)指导灾区城市、村镇重建规划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7、外事司
  
  (1)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协助外交部门开展对我部邀请的、在有临震预报地区或地震灾区访问或工作的外宾的联络、安置、疏散、事故处理等工作。
  
  (2)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负责对国外震害调查工作组或地震工程专家的邀请和接待,以及与地震灾害有关的涉外事项的处理等工作。
  
  (3)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负责我部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宣传。
  
  8、机关党委
  
  (1)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建设部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就地震应急形势和相应的地震应急措施等做宣传、动员、解释等工作;
  
  (2)根据需要动员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自救、互救、支援灾区等。
  
  9、离退休干部局
  
  根据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地震应急期间建设部机关老干部的安置、安抚工作。
  
  10、机关服务中心
  
  (1)负责组织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建设部机关生命线工程、房产和其它物业的抢险、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
  
  (2)负责建设部机关地震损失的统计工作;
  
  (3)负责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联络,并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4)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部机关临时建筑搭建安排等应急工作;
  
  (5)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部机关对地震灾区物力支援的实施工作。
  
  11、信息中心
  
  负责提出建设系统通讯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期间建设部机关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12、建设报社
  
  在办公厅指导下,开展地震灾区工程震害报道和建设系统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
  
  (一)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应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内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分布、规模和设计、建造、使用概况等。100万人口以下、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可参照此要求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
  
  (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建设、规划、市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系统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建立、健全数据库,并可进入网络查询,以便在地震应急期间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三)基础设施系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重要房屋建筑系指:《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
  
  (一)在已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逐个进行震害预测。
  
  (二)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三)有临震预报时,按照《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加强实时监控,实施临震加固,以防御和减轻可能发生的震害损失。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