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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发[2002]117号
【颁布时间】 2002-05-02
【实施时间】 200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接上页]

  三、经济类型代码:
  
  1.国有全资:不包括联营中的国有联营。
  
  2.集体全资:不包括股份合作、联营中的集体联营。
  
  3.股份合作: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机构。
  
  4.联营:包括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
  
  5.私有:包括私人独资、私人合伙、私营股份、个体经营和其他私有。
  
  6.内地和港澳台合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一般为外经贸部和卫生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7.村卫生室的经济类型:“村办”填写“12”(集体全资);“乡卫生院设点”按乡卫生院经济性质填写相应经济类型;“联合办”填写“14”(联营);“私人办”填写“17”(私有);“其他”填写“19”(其他内资)。
  
  四、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由发证机关填写。
  
  五、单位开业/成立时间:
  
  填写最早开业时间或批准成立时间。此项不要求筹建单位填写。
  
  六、登记批准机构: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填写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领取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七、批准文号或注册号:
  
  医疗机构填写批准成立文件的文号,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上的登记号。
  
  八、设置/主办单位
  
  1.政府:指各级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保健、社区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医学科研与教育(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政府举办卫生机构下设独立的分支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
  
  九、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共22位代码,依次为组织机构代码(9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
  
  十、办证日期和作废日期:
  
  办证日期填写颁发代码证日期,作废日期从办证日期顺延5年。
  
  十一、变更内容:
  
  填写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十二、批准机关:
  
  指批准申报单位注销或依法撤销的机关。
  
  附件3: 关于建立《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数据库》的说明
  
  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顺利建立《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数据库》(以下简称《代码数据库》),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立《代码数据库
  
  1.《代码数据库》由《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统1表填报范围)、《诊所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统6表填报范围)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库》三个数据库组成。
  
  2.数据库结构:卫生部编制的《卫生统计系统》程序规定了数据库标准结构,包括字段名称、上报文件名称及标准格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3.数据库设有“CODES”字段(由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用于标识同一卫生机构、机构排序、《代码数据库》和各年报数据库之间关联;设有“MARK”字段,用于标识卫生机构新增、撤销(注销)以及代码变更情况字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除这两个字段,不允许改动数据。
  
  4.数据库录入要求:
  
  ①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卫统6表格式录入申报表主要内容,建立《诊所分类代码数据库》;
  
  ②村卫生室按照“卫统7表”格式录入申报表主要内容,建立《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库》;
  
  ③其他卫生机构(组织)按照“卫统1表”格式录入申报表全部内容(不要求录入“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其他指标不得遗漏),建立《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
  
  5.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本地区《代码数据库》(即县级、地级、省级《代码数据库》),卫生部建立全国《代码数据库》。
  
  二、上报时间及报送内容:
  
  1.卫生部拟于2002年11月底前建立全国《代码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2002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诊所分类代码数据库》(不要求报送《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库》)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2.为保证《代码数据库》质量,省级、地区级、县级《代码数据库》上报时间、报送内容以及建库顺序(指县→地区→省,或省→地区→县)由各地区自行确定。
  
  三、数据库更新维护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随时更新维护本县(区)《代码数据库》,并将新增、注销(撤销)卫生机构以及卫生机构代码变更情况及时上报地级卫生行政部门。
  
   2.省级《代码数据库》更新频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全国《代码数据库》每年更新维护一次。
  
  四、质量监控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代码数据库》质量监控制度,保证代码数据库质量。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编码错误,要及时更正错误代码并通知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修改。
  
   3.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代码数据库》之前,必须执行程序“审核”功能,审核无误后,方能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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