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2在城市及其附近地区电、燃气尚未普及的情况下,小型工业锅炉、民用炉灶和采暖小煤炉应优先采用固硫型煤,禁止原煤散烧。 4.3民用型煤推广以无烟煤为原料的下点火固硫蜂窝煤技术,在特殊地区可应用以烟煤、褐煤为原料的上点火固硫蜂窝煤技术。 4.4在城市和其它煤炭调入地区的工业锅炉鼓励采用集中配煤炉前成型技术或集中配煤集中成型技术,并通过耐高温固硫剂达到固硫目的。 4.5鼓励研究解决固硫型煤燃烧中出现的着火延迟、燃烧强度降低和高温固硫效率低的技术问题。 4.6城市市区的工业锅炉更新或改造时应优先采用高效层燃锅炉,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80%以上,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75%以上。 4.7使用流化床锅炉时,应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固硫率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4.8鼓励研究开发基于煤气化技术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技术。 5.烟气脱硫 5.1电厂锅炉 5.1.1燃用中、高硫煤的电厂锅炉必须配套安装烟气脱硫设施进行脱硫。 5.1.2电厂锅炉采用烟气脱硫设施的适用范围是: 1)新、扩、改建燃煤电厂,应在建厂同时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气脱硫设施应在主机投运同时投入使用。 2)已建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剩余寿命(按照设计寿命计算)大于10年(包括10年)的,应补建烟气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已建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剩余寿命(按照设计寿命计算)低于10年的,可采取低硫煤替代或其它具有同样SO2减排效果的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否则,应提前退役停运。 4)超期服役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应予以淘汰。 5.1.3电厂锅炉烟气脱硫的技术路线是: 1)燃用含硫量2%煤的机组、或大容量机组(200MW)的电厂锅炉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宜优先考虑采用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艺,脱硫率应保证在90%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2)燃用含硫量<2%煤的中小电厂锅炉(<200MW),或是剩余寿命低于10年的老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在保证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宜优先采用半干法、干法或其它费用较低的成熟技术,脱硫率应保证在75%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5.1.4火电机组烟气排放应配备二氧化硫和烟尘等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5.1.5在引进国外先进烟气脱硫装备的基础上,应同时掌握其设计、制造和运行技术,各地应积极扶持烟气脱硫的示范工程。 5.1.6应培育和扶持国内有实力的脱硫工程公司和脱硫服务公司,逐步提高其工程总承包能力,规范脱硫工程建设和脱硫设备的生产和供应。 5.2工业锅炉和窑炉 5.2.1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产热量<14MW)提倡使用工业型煤、低硫煤和洗选煤。对配备湿法除尘的,可优先采用如下的湿式除尘脱硫一体化工艺: 1)燃中低硫煤锅炉,可采用利用锅炉自排碱性废水或企业自排碱性废液的除尘脱硫工艺; 2)燃中高硫煤锅炉,可采用双碱法工艺。 5.2.2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产热量14MW)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低硫煤替代、循环流化床锅炉改造(加固硫剂)或采用烟气脱硫技术。 5.2.3应逐步淘汰敞开式炉窑,炉窑可采用改变燃料、低硫煤替代、洗选煤或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烟气脱硫技术。 5.2.4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应逐步安装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监测装置。 5.3采用烟气脱硫设施时,技术选用应考虑以下主要原则: 5.3.1脱硫设备的寿命在15年以上; 5.3.2脱硫设备有主要工艺参数(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自控装置; 5.3.3脱硫产物应稳定化或经适当处理,没有二次释放二氧化硫的风险; 5.3.4脱硫产物和外排液无二次污染且能安全处置; 5.3.5投资和运行费用适中; 5.3.6脱硫设备可保证连续运行,在北方地区的应保证冬天可正常使用。 5.4脱硫技术研究开发 5.4.1鼓励研究开发适合当地资源条件、并能回收硫资源的技术。 5.4.2鼓励研究开发对烟气进行同时脱硫脱氮的技术。 5.4.3鼓励研究开发脱硫副产品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和装备。 6.二次污染防治 6.1选煤厂洗煤水应采用闭路循环,煤泥水经二次浓缩,絮凝沉淀处理,循环使用。 |